短期交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短期交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范围  凡身体健康、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商业客运的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 汽车的乘客,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商业客运的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在其所乘坐的交通工具内(乘坐民航班机还包括被保险人持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踏入乘坐的民航班机的舱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发生意外事故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意外身故给付保险金或按伤残程度比例给付保险金。
二、航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客运的飞机,自持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走出飞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治疗,保险人就其发生意外事故之日起180日内所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保险单上所载的发生飞机意外事故所对应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总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每份保险费5元。
 保险金额
 汽车:人民币10,000元;
 火车、轮船: 人民币30,000元;
 飞机:人民币100,000元;
 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可购买8份。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7天。
 注:如您在阅读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您可拨打我们的客户服务电话95500进行咨询。
    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投保人声明:我已阅读了《条款》内容,明确了这个产品的保障范围、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情况并同意购买,本人承诺在投保险单上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事实。
本保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日期为准。